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主体 |
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 0.5个工作日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层级 |
县级 |
| 是否涉及特殊环节 | 现场勘查 |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 不涉及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是否网办 |
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通办范围 |
全省 |
| 数量限制 |
无 |
四办标志 |
网上办、一次办 |
| 最多到现场办事次数 |
0次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无 |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是否网上支付 |
是 |
| 行使内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权限划分 |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 入驻网上办事大厅方式 |
统一受理式 |
是否投资事项 |
否 |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实体大厅 |
是 |
| 个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 面向自然人的事件分类(人生事件) |
升学、工作、婚姻、生育、失业、创业、迁居、退休 |
法人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 面向法人的特定对象分类 |
其他 |
面向自然人的特定人群分类 |
高校毕业生、人才、老年人、残疾人、特困家庭、儿童青少年、妇女、农民、外国人、港澳台侨、其他 |
| 面向法人的经营活动分类 |
其他 |
办理地址 |
周口市项城区(县)市民之家街道1楼不动产室(窗口) |
| 窗口描述 |
市民之家1楼C区11号、12号窗口 |
交通指引 |
乘坐5路、9路、11路公共汽车即到市民之家 |
| 运行系统名称 |
省政务服务平台审批系统 |
地图坐标 |
北纬33º25''''''''49 |
| 办理系统咨询电话 |
一、固话咨询:0394-7986008 二、网上咨询地址: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
监督投诉电话 |
一、固话投诉:0394-4620896 二、网上投诉地址: 1、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 2、 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 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 3、 河南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 http://henan.12388.gov.cn/ |
| 实施主体编码 |
411681000000017 |
实施编码 |
1141178100593735354000715001007 |
|---|---|---|---|
| 地方实施编码 |
005937353QR9696201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117810059373535400071500100710 |
申请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9.1 首次登记 9.1.1 适用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下载 |
材料类型 |
收取方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空表下载样表下载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2 | 有效身份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等 | 必要 | 无 | 原件:1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3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自然资源部门 | 必要 | 样表下载 | 原件:1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4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住建部门 | 必要 | 样表下载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5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样表下载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6 | 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场所、设施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样表下载 | 原件:1 复印件:0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A4 |
| 7 | 测绘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样表下载 | 原件:1 复印件:1 |
收取纸质材料、上传电子文件 | 无 |
收费信息
| 收费项目名称 | 证书工本费 |
|---|---|
| 收费标准 | 10元/件 |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 允许减免依据 | 《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公告》及《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免收全市工业仓储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
| 备注 | 无 |
| 收费项目名称 | 不动产登记费 |
|---|---|
| 收费标准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 是否允许减免 | 是 |
| 允许减免依据 | 《项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公告》及《项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免收全市工业仓储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 |
| 备注 | 无 |